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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2021/5/24 16: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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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一、在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期为每年的1-3月末正常享受待遇,4-6月份可以缴纳全年费用,但缴费当月及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7月份以后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从缴费之日起,设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50元。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费
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内继续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解除劳动合同后六个月内续保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自缴费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六个月以上的再缴费,设6个月等待期,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三、在职转退休余命期缴费
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需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为20年,201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为25年。
四、退休人员新参保余命期缴费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审批部门批准为退休的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须一次性缴纳25年余命期医疗保险费。
五、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六、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缴费: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50元,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七、大病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
八、个人账户划分:
1.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之前,不划分个人账户。
2.单位在职人员:按参保人缴费基数乘以划拨比例进行划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划拨比例为3%,45周岁到退休之前划拨比例为3.5%,退休以后划拨比例为4%。
3.退休人员划账基数: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按4%的比例划拨。
九、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在职参保人员异地有过参保缴费记录的,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十、征缴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2月末,为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
十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居民;非本市户籍,在我市辖区内的在校学生及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员。
十二、参保缴费金额: 2019年个人缴费220元,2020年个人缴费305元。
十三、享受待遇时间:参保居民在征缴期内足额缴纳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后,享受待遇时间为所缴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