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赤峰市红山区妇幼保健院关于修订《采购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0/9/27 8:40:46
  • 为规范我院物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精神和三重一大管理要求,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在《采购管理办法》中强调的内容:

       1、成立医院物资采购领导机构,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物资采购计划、预算、方式、程序等进行审议和监督。

    2、货物和服务类单项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3、货物和服务类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以内或批量采购在3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6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经报批程序提交到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执行院内自行采购程序。

    4、工程类预算额度超过10万且低于60万的,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评审后执行院内自行采购程序。工程类预算额度超过1万且低于10万的,不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评审。工程类结算额度超过1万的都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后结算。

    5、大型医疗设备(单件或成批超过60万元),由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拟采购设备进行论证、评估,确定技术参数、产地、配置标准预算价格等数据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批后,上报区卫健委审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6、医用耗材的采购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进行网上阳光采购。